硬碟爆炸 >> 2004/09/20(Mon)00:21
稍微查看了一下;自從買了Kiss D之後約略一年,相片檔就有15GB。
趕緊申請後勤單位火力支援...
「台北的偉哥,交給你啦! 不多80GB的HDD就小小滿足了~」
「今年的生日我會永生難忘。」
<其一>回不去捷克昨晚,從茵斯布魯克挑戰難度S級的登山活動後,載著滿滿的回憶穿越德国回家。
沒想到,在我最熟悉的德-捷邊境被叼到「不淮入境,滾回德国!!!」的結果。
「再一小時後我生日。」
->這是我當時心中最XX的一句話!
關警竟然說,我們的国際駕照若沒有和本国的駕照放一起 is Nothing!
Fred學長說的沒錯,要是以這樣的邏輯推敲,那我身份證是不是要和護照放一起!?
天殺的德国警,你夠狠!!這個禮物我收下了!
<其二>石油危機
才想要衝另一個Border,沒有油了...
開著僅存的95無鉛汽油找到的加油站...關店!
「XX!!!!!!!!!!!!!! 我不要推車渡過這瞬間的一秒鐘啊!」
<其三>秘密會議
受到「不幸」迫害的四個人,明天看來回不去公司了。
打幾通電話和凱文老闆報告後。
找間旅店渡過這一晚,一切等明天再說吧。
<其四>2004/09/05 23:59:59
走在深夜的馬路上,抬起頭看著滿天星斗...
「Rozvadov」一個德国小鎮,一個陪我生日的名字!
<其五>運と命
早上,老闆安排救援活動後。
我們打算再給它賭一次邊境。
加了十塊歐元的油後,把我今年的運勢賭上這次闖關。
開著車通過德国邊警,點點頭示意叫我們走!
「Yes, 德国佬我愛你~」
心想著再過一關的大夥兒,收起緊張的心情,假裝鎮定前往捷克邊界站...
收下護照的捷克邊警,安靜地走回駐警室裡...
「賭了! 賭上命運吧!」
眼看後面排隊的車愈來愈多...我的心也跟著七上八下,
就差沒說出:「讓我們通關我就改信上帝」的話。
後來...
早上11:00我坐在辦公桌前告訴自己。
「今年也要帥氣的渡過!」:p
「車子的顏色以白色居多...」
-- 颱風假一天 --
無聊的就這麼地渡過了,泣!!
-- outlet --
今天一車四人,要去捷-奧邊境的mall,拚些過季的商品。
本想挑一套西裝和一些鞋子來換裝變身一下,,,豈知,原來這个mall在捷克與奧地利的三不管地帶!?
忘了帶護照的我,心情很XX但臉上還要笑笑地對另外三位同事說881...
我只好開著車去邊境附近一个叫做 Znojmno 的城鎮閒逛,等他們雪拚...
還好這个centrum還蠻有味道的... 應該又可以補一篇旅遊攝影囉! (笑)
( ps:老鷹,拍攝於 Znojmno 的舊城區內)
-- 友站敬禮 --
稍息立正會更名為 友站敬禮 。專頁收錄 朋友的/友站的link集。
寫在日記裡表示要正視此事的重要性:別在混啦鳥蛋銘!!
-- 左眼皮還跳 --
持續第五天中... 高度地懷疑是B計畫即將失敗的惡兆。
一握方向盤,跳!
認真想工作,跳!
拜託別在跳了...求你好唄!
-- Oly E-1 --
中午陪Fred學長去買蘇聯製的120相機時,
眼角餘光突然雄雄掃到 ↙↙「Olympus E-1 Kit, 32,990 Kc」
那尼?心算一下:「只」要台幣四萬二就搞定!!
哇會不會太誇張!台灣公司貨賣六萬四簡直就是削爆台灣的消費者嘛。
而且沒道理啊?捷克不比台灣;台灣至少離產地比較近不是嗎?真是怪了?!
不曉得俊傑想不想哈?我可以幇忙帶一台回台灣。
-- 人事異動 --
凱文老闆升副理囉,這才像話嘛!!
以後要立正敬禮巴結一點:「吳副理~好!」
凱文今天搬出原本辦公室,而我的老闆也正式換為李奧那多。
大致先降吧,第四季看來捷克廠會很熱鬧。
-- 旅遊攝影 --
今天趁著空閒的時候,把一篇旅遊攝影 - 戰鬥山嶺 給趕完囉!
想想還欠至少三篇以上頭皮就在痛。
還有新的友站敬禮,連個影都還沒生出來!
搞網頁比做papper壓力還大...加油加油!!
(原文出於華人攝影網)
一、前言 參加棒球比賽不能不懂棒球的遊戲規則;參加籃球比賽不能不懂籃球的遊戲規則;投資房地產不能不懂有關房地產的法律;同樣的,從事攝影工作不能不懂著作權法。
從事攝影工作,您應該要瞭解您所從事攝影工作著作權歸誰﹖如果您擁有著作權,是擁有哪些權利﹖萬一您的照片被盜用了,您怎麼主張權利﹖
二、誰是權利人﹖
如果甲是自由攝影家,甲在陽明山國家公園拍了一張照片,甲就是著作人,著作權歸甲,毫無疑問。但是如果甲是受別人委託或受雇於人而拍張照片,權利就比較複雜了。
如果乙模特兒正在百貨公司作服裝秀,甲就乙的服裝秀拍了一張照片,這張照片甲擁有攝影著作權,乙擁有肖像權。如果這張照片被丙拿去放在雜誌的封面上,則丙侵害甲的著作權,侵害乙的肖像權。
假設甲受雇於A公司,與A公司間有僱傭關係(拿薪水的),甲為A公司在職務上拍攝照片,著作權歸屬何人﹖這時候就要看何時拍攝完成。如果拍攝完成日期是在民國八十一年六月十一日以前,則著作權歸A公司;如果完成日期在八十一年六月十二日至八十七年一月廿二日之間,則著作權歸甲;如果完成日期在八十七年一月廿三日以後,則著作人格權歸甲,著作財產權歸A公司。上述情形,如果另有約定,均依照彼此的約定。
如果甲受A公司委託,甲與A公司之間是特約的委任或承攬關係 (即按件計酬) ,而不是僱傭關係,甲的拍攝行為如果在民國八十一年六月十一日以前完成,著作權歸A公司;在八十一年六月十二日至八十七年一月廿二日之間完成,著作權歸甲;完成日期在八十一年一月廿三日以後,情形也是一樣,不過法律特別規定A公司有使用權。使用權的範圍,就要看A公司當時委託攝影的性質和營業範圍。在A公司委託拍攝的目的和營業範圍之內A公司均可無限制的加以利用。
上述情形與僱傭關係一樣,如果另外有約定,依照當事人另外的約定。
三、攝影家擁有什麼權利﹖
攝影家如果完整的擁有著作權,就是指擁有著作人格權和著作財產權。所謂著作人格權包含下列三種權利:
(一)公開發表權:是指攝影家享有將該照片公開發表的權利。如果攝影家照片已經公開發表過,不能再主張著作人格權中的公開發表權,最多只能主張著作財產權中的重製權或者其他權利。
此外,如攝影家將照片的著作財產權讓與他人或授權他人利用,或者將底片讓給他人,就推定攝影家同意公開發表,不能再主張公開發表權。
(二)姓名表示權:是指攝影家擁有在照片上署名的權利。如果利用人得到授權利用攝影家的著作,在利用時卻沒有表示攝影家的姓名,或者以利用人為作者的名義來公開發表,就侵害攝影家的姓名表示權。
(三)同一性保持權:如果有第三人將攝影家的照片加以歪曲、割裂、竄改,有損攝影家的名譽,就侵害攝影家的同一性保持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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